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陳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