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王世清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朝正 (原名 王志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ꆼ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ꆼ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