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武(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60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