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未居住於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案業已於105年1月21日辯論終結之情,有本院105年
1月21日審判筆錄可參。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且有相關證人證述暨卷附書證為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重大,且未居住於住居所,經命具保停止羈押後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衡諸目前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是認本案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自105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林宗穎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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