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燿茗選任辯護人潘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1565號),本院於99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及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所記載「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之部分,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
6月23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及判決正本製作日期所記載「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之部分,顯然係誤寫,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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