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3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蔡 陳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蔡陳麗惠 於民國88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1日止累計11,526元正未給付,(其中3,186元為本金,8,34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陳麗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01日止累計260,002元正未給付,其中69,297元為消費款;190,70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431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陳麗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186元││8月02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蔡陳麗惠│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9297││8月0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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