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安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交易字第1306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余安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余安妮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余安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員警於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上記載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其他」,但並未按規定具體記載任何原因,本院綜合被告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記載之製作時間、地點,堪認被告係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發覺其犯罪前,與告訴人相偕同向警方報案,並當場坦承其為肇事人,共同偕同員警返回現場製作談話紀錄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之過失騎乘機車行為致發生本案車禍,並造成被害人受有前揭之傷勢,當予以責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及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優股
106年度偵字第16804號被告余安妮女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安妮於民國106年1月4日晚上10時46分許,騎乘牌照號碼MGQ-5815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街00○0號停車場出入口,起步駛入尊賢街,本應注意起駛前應注意左右有無車輛,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依當時情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步,致與沿尊賢街由育才南街往育才街方向,由 陳舒貞 所騎乘牌照號碼989-DS
B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陳舒貞受有左拇指挫傷合併韌帶受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舒貞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余安妮於偵查中之│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供述││├──┼──────────┼────────────┤│2│告訴人陳舒貞於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3│霧峰澄清醫院醫院乙種│佐證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診斷證明書、被告與告│欄所載之傷勢。│││訴人LINE對話紀錄與告││││訴人受傷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佐證全部犯罪事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1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檢察官羅秀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賢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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