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6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林峙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玲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6,95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萬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萬6,63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