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偉佑選任辯護人何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528號、112年度偵字第16199號、112年度偵字第17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偉佑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3年1月16日宣判。惟被告具狀表示其與被害人玉山銀行仍持續商談和解事宜。則本件如仍依原定期日宣判,本院將無從一併審酌被告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對於被告之刑事責任有實質重大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之和解情形,且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進而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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