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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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號聲請人 賴冠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成 律師即 林添之 遺產管理人、 林良興 、 林明雄 (民國112年7月24日死亡)、 林德和 、 劉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命當事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惟訴訟費用之數額並未於系爭判決內併予確定,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許。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乃一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其中並無關於假執行宣告之裁判,故系爭判決應待確定後,始生執行力。而系爭判決係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宣判,其中相對人林明雄於112年7月24日即已死亡,是系爭判決顯不可能合法送達相對人林明雄,故尚未確定,仍無執行力,依前開說明,本件即不符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