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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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伊芳 (即 譚家貞 之繼承人)、 劉伊姍 (即譚家貞之繼承人)、 劉芸蓁 (即譚家貞之繼承人)、 劉新慶 (即譚家貞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債務人劉芸蓁(即譚家貞之繼承人)、劉新慶(即譚家貞之繼承人)自負責任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