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輝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輝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輝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5月17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7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0年10月2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4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於101年2月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0年7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
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249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月18日,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2日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查。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