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岳鴻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岳鴻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倒數第5行之「審理」前應補充「於109年12月16日」之記載,及證據部分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案件於109年12月6日之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岳鴻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9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依法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乃係於110年11月10日偵查時方就本案偽證犯行自白,而其虛偽陳述之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早已於110年7月7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2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之自白乃係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確定後所為,自無刑法第172條之適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影響國家司法權公正行使,耗費國家司法資源,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認錯、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34號被告李岳鴻男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段00號(現暫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待解至法務部矯正署○○○○所執行觀察、勒戒)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岳鴻曾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7年9月6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李岳鴻明知 劉慶村 (因涉嫌販賣毒品,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190號、第6940號提起公訴)有於108年6月4日上午9時許、同年月7日凌晨2時許、同年月8日下午3時許及同年月9日上午9時許,先後在彰化縣○○鄉○○巷00號之3之住處,各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甲基安非他命予伊施用。詎 李岳鴻嗣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案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就伊有無向劉慶村購買毒品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證稱:「不曾向被告買過毒品,這4次都是捏造的,因為之前拜託被告很多次,被告都不予理會」云云,而為虛偽陳述。
二、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岳鴻於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108年度他字第717號案卷(含偵查報告及被告警詢與偵查筆錄等)影本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與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其於劉慶村所涉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自白犯行,請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請依法先加後減。又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請量處適當之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檢察官楊聰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