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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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陳映蓉
相對人
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魏瑋諒即魏炳芳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3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