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24號債權人 洪聖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張淑真姓名是否有誤?因債務人於支票上之
簽章為 張淑眞 ,請提出債務人張淑真(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