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遷移電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 麥錦柔 被告 陳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移電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