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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