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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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偉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禾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2,2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