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忠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如本票未約定利率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是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之法定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又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依其請求事實及理由記載係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而其提出之證據即票據號碼WG0000000號本票影本,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1月26日,本票上亦無利息利率約定之記載,則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依法僅得請求自本票到期日即107年11月26日起之利息。從而,債權人請求前開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補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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