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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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70號附民原告 吳采靜 附民被告 楊峯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4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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