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柯清林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淇羨 律師
張寶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李彥榕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吳馥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李彥榕依系爭合作協議書約款為抵銷抗辯,實為何契約約款、項目、可抵銷金額為何等項目,為完足之辯論,並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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