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被上訴人世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查上訴乃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所行之救濟制度。如下級法院所為之判決並非不利於己,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本件兩造間之訴訟,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係為上訴人乙○○有利之判決,上訴人乙○○竟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至上訴人甲○○並非原審受判決之當事人,其提起上訴,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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