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4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16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淑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