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072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志抱 法定代理人 陳茂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吉 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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