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3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58號原告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少康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被告交通部代表人 吳宏謀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曾毓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