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丁○○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至93年間邀同債務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7,842元整,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百分之2.2)加碼年率百分之1.5減政府補貼利率百分之0.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百分之3.6),每三個月調整一次,自96年8月1日起則修訂為利息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05計算;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率百分之
4.53),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7,842元整,及自96年7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842元│96年7月1日起│百分之3.6│96年8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至96年12月31日止│機動計算│至97年2月1日止││││├──────────┼──────┼──────────┼───────────────┤│││97年1月1日起│百分之4.53│97年2月2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至清償日止│固定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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