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王界源 被告 王明頌 選任辯護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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