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尚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盆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68,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