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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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吳晟暘相對人 楊慶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慶恩於民國107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並分別於108年及110年間向聲請人申辦數張信用卡使用,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其後,分別由第三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賓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合約書(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各1紙),分別借款①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②2,000,000元,並以動用申請書動用金額①⑴1,800,000元、⑵20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9年7月13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及②⑴1,800,000元、⑵20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10年7月5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均約定按月清償本息,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相對人再於111年3月31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3及4、5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編號2及3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其後,相對人相繼於112年4月18日及112年10月24日簽立借款契約書(另簽發同面額之本票各1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③4,000,000元、④6,000,000元及⑤1,500,000元,並以動用申請書動用上開金額,借款期間③、④均為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⑤為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3年9月28日止,並均約定利息按期繳付,到期償還本金,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前揭借款①部分,第三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及相對人自112年9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借款②部分,第三人賓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自112年8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借款③、④部分,相對人自112年9月18日起即未繳付利息、借款⑤部分,相對人自112年12月2日起即未繳付利息,尚欠本金①⑴727,858元、⑵82,040元、②⑴1,102,439元、⑵123,405元、③4,000,000元、④6,000,000元及⑤1,500,000元,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卡部分至112年12月止,尚欠本金530,725元及已計算未受償利息10,757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本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及列印、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112年12月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楊慶恩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屏東縣里港鄉新土庫312-200278.41全部2屏東縣里港鄉土庫678-26001,199.00全部3屏東縣里港鄉土庫678-2700857.00全部4屏東縣里港鄉土庫228-45001,541.00154100分之343125屏東縣里港鄉土庫1033004,153.00全部附表二:
編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確定日期債務清償日期債務人11,800,000元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民國137年9月24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楊慶恩24,800,000元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141年3月29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楊慶恩37,200,000元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141年3月29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楊慶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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