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易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良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5393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竹簡字第514號),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陳麗麗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賴建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建良、 賴惠民 為新竹市○○○街社區之上、下樓層住戶,賴惠民因噪音問題,於民國105年3月13日下午2時30分許,與配偶 陳冠文 至賴建良住處反應,詎此舉惹來賴建良不滿,在住處門口與賴惠民互毆(賴惠民、賴建良互相告訴傷害部分,經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於衝突過程中,賴建良基於恐嚇之犯意,趁隙返回屋內取出長度至少20公分之水果刀嚇阻賴惠民,嗣陳冠文大聲呼救,該社區管理員 范紹華 前來勸阻,陳冠文乃將賴建良持刀之事告知范紹華,賴建良承前恐嚇之犯意,嚇稱:「刀,要是有槍,我都敢殺掉你們全家。」等語,致賴惠民、陳冠文聽聞後心生畏懼。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四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陳麗麗
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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