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務人 周蔡金 對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蔡金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周蔡金對,已於民國107年12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月10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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