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無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