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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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即StefanoPaoloBertamini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備考1 游昇翰 、 康淑娟 游昇翰、康淑娟民國85年7月23日未記載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