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志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本文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林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林建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1月│104年12月17│本院105年度│105年7月28日│同左│105年8月15日│││制條例││日17時許│審訴字第986│││││││││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年│104年9月1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8月12日│同左│105年9月6日│││制條例││21時許│訴字第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