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張旭彥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林宗德 律師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潘書嫺 律師
鄭穎 律師被告 陳家宥
劉坤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26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