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一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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