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告 劉財誠 即協勝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