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23號聲請人 劉世光 相對人 林源評 關係人 王淑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源評(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劉世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源評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二伯,相對人患有極重度智障,不會講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之父自100年8月2日入獄服刑迄今,為向相對人之母請求扶養費,爰聲請鈞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會同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神狀況,相對人對法官點呼完全無法說話,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覆鑑定人即醫師 施仁雄 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已完成鑑定如下:相對人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未受教育。目前可獨自站立,但無法上下階梯,無法聽從指令,僅多大叫或拍手發出無意義的聲音,生活皆需仰賴他人照顧。相對人智能方面障礙明顯,無任何言語或社交表達,無法有眼神接觸,多發出無意義的聲音,不停拍手,對於他人叫自己的名字時,有時可有反應,有時無法反應。無法聽從指令,偶見到地上物品會撿起放到口中。仰賴他人照顧程度高,洗澡、如廁等日常生活事務皆需旁人協助,吃飯則由照顧者餵食,可簡單咀嚼而後吞食。綜合上述,相對人目前智能程度屬於極重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在語言使用能力、算術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概念思考能力、抽象思考和整理歸納能力及設慧判斷能力方面有明顯障礙,對事情的認知與是非的判斷能力有明顯欠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訊問筆錄及鑑定報告在卷佐參。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二伯,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時並指定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局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