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5號上訴人 黃允 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正秋 間因99年度訴字第5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264元【計算方式:(113平方公尺x3,300元)+(63平方公尺x4,700元)+6,264元=675,264】,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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