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海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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