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40,22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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