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陳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