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92號聲請人 楊浲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相對人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振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272,200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2,563,529元,合計4,835,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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