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陳美吟 被告 姜品全
歐慶德 張智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對原告陳美吟行詐騙之人乃 蔡定國廖仁輔 及其所屬不
詳姓名之詐欺集團成員,而非被告張智原、姜品全、歐慶德,原告陳美吟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對非對其犯罪之被告張智原、姜品全、歐慶德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復無從補正。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其對被告蔡定國、廖仁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譽璋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