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 一債務人 張美雲蕭哲男 之繼承人)
蕭念慈 (蕭哲男之繼承人) 蕭于能 (蕭哲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美雲、蕭念慈、蕭于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哲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
㈠貳萬陸仟 伍佰 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捌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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