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8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