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明永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記載:本金餘額為新台幣(下同)473,830元,未收回催前利息為17,606元,起息日為民國94年7月25日。惟債權人請求之本金為491,436元(473830+17606=491436),起息日為94年3月12日,故請提出上開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