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羅月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秀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831元(計算式:人民幣466,191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4.279=1,994,8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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