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陳德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一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3月25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及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11年11月28日召開第三屆第二次董事會,並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詳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同法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聲請之列。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參照)。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人登記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新
舊捐助章程、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111年11月28日第二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出席人員簽到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12年7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堪信為實,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
基金會第5條,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修正後之捐助章程第5條,業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辦理,此有該局112年7月10日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條,係因應事務所搬遷而變更
事務所地址,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而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明世人文科技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本會事務所設立於台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第四條本會事務所設立於台南市○○區○○路000號。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一、關於關懷弱勢團體相關慈善活動相關事項。二、關於敦親睦鄰、造福鄉里相關事項。三、關於產學研合作,提升地方人才素質,創造就業機會相關事項。四、關於技術開發及產業之研究,帶動地方社區發展相關事項。五、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六、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七、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八、依法對相關聯事業進行投資事項。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一、關於關懷弱勢團體相關慈善活動相關事項。二、關於老人、兒少、身心障礙等相關健康促進關懷及社會福利之事項辦理。三、關於辦理及附設長期照顧服務事項。四、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發展之事項。七、依法對相關聯事業進行投資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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