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3號聲請人 張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7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